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天际线和市容街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载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城市颜值和城市品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更加丰富、数量大幅增加,管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与此同时,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上位法相继出台,我市的相关法规规章也需及时修改完善。
为了更好地加强精细化管理,更好地与其他法规衔接配套,新《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实施范围、设施管理等五个方面有较大调整。
五 个 方 面
(一)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模式。
(二)关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控。
(三)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形式。
(四)明确流动户外广告的管理。
(五)明确设施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三)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范围;
(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限设区:
(一)居民住宅小区;
(二)城市重要景观区;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展示区:
(一)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二)会展中心、演艺中心、体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场;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