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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新规出台,5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告人必看!

2021-04-26来源:网络
核心摘要:4月22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进行公开发布。相关市级部门以及各区城管局出席了本次发布会。
  4月22日,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进行公开发布。相关市级部门以及各区城管局出席了本次发布会。

 

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天际线和市容街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载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城市颜值和城市品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更加丰富、数量大幅增加,管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与此同时,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上位法相继出台,我市的相关法规规章也需及时修改完善。

 

为了更好地加强精细化管理,更好地与其他法规衔接配套,新《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实施范围、设施管理等五个方面有较大调整。

 

 五 个 方 面

(一)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模式。

《办法》立足我市管理实际,借鉴上海、杭州等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在第二章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设施点位确定方式。

《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参考《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条文,分别对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作出了规定,通过市级制定专项规划、县级市(区)制定详细规划的方式,实现对户外广告设施点位的整体把控和精准掌握,提高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二)关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控。
2015年,苏州市区户外广告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逐步取消市区桥身广告、屋顶广告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立柱广告。按照会议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上位法中的相关禁设规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将桥身、屋顶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立柱纳入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或者区域。

(三)明确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形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

第三款规定“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上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不再做强制性规定。

(四)明确流动户外广告的管理。
当前,对于流动户外广告尤其是公共汽车、出租车、私家车等车辆的车身广告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和规范。

依据《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的规定,《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细则。”确定了流动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明确设施的安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强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夯实安全责任,《办法》第四章对安全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设置者的主体责任和经营者的安全作业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强化了安全要求和检测要求,第三十五条突出了管理部门安全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三)主次道路设置布(条)幅;

(四)桥梁及其防撞墙与隔声窗(墙);

(五)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

(六)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立柱广告设施;

(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二)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坏绿地的;

(六)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七)影响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区域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范围;

(三)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范围;

(五)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八条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限设区:

(一)居民住宅小区;

(二)城市重要景观区;

(三)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下列区域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展示区:

(一)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二)会展中心、演艺中心、体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场;    

(四)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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