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即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外部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水域上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投影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标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按性质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按面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商业宣传,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0平方米(含)或单边长4米(含)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中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平方米以上至10平方米或单边长1米至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平方米(含)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各类利用户外广告实施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城管局、公路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气象局、平川街道、城厢镇、供电公司、天然文旅公司、高速支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企业生产、居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