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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门店招牌不是你想设置就能设置,这些设置规范一定注意

2020-06-29来源:网络
核心摘要: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6月18日,《武平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内容陆续推送,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活动,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维护和管理。
 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6月18日,《武平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内容陆续推送,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活动,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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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即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外部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水域上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投影等广告设施;

 

(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设施;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标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按性质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按面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商业宣传,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0平方米(含)或单边长4米(含)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中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平方米以上至10平方米或单边长1米至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指1平方米(含)以下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各类利用户外广告实施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城管局、公路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气象局、平川街道、城厢镇、供电公司、天然文旅公司、高速支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企业生产、居民生活。

 

提起近年来的户外广告整治,“一刀切”和“统一招牌”应该是最热的话题了。一些户外广告未经审批、擅自设立,质量低下,确实影响了市容市貌、有碍城市观瞻、甚至有安全隐患,但同时也要看到,合法的户外广告兼具景观价值和商业价值,不仅为城市的重大活动服务,更叙述了商品品牌的故事,成为令人难忘的风景。

 
不知新政策的出台,是否能坚持初心,避免最后沦为“一刀切”和“统一招牌”的结局。各位广告人,针对此事你怎么看?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参与讨论。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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