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在九种情形下,禁设户外广告和招牌。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纪念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除公益广告和招牌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此外,除公益宣传广告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重大活动经批准的临时性广告外,也不得利用城市桥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危房、违章建筑、建(构)筑物顶部等也不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电子显示屏夜晚10点半后禁止开启
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和在商业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建筑上设置的除外)。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以及建筑裙楼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此外,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并且禁止在道路交通信号灯背景面,且在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读取相应交通信号信息的有效视距范围内设置。
擅设户外广告最高可罚10万元
违反《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有“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未按时拆除的;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三种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清理、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责令期限内拒不自行清理、拆除的,处以5万至10万元罚款,对户外广告文字、画面予以清理,对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办法,在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施上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招牌设施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后,招牌设置人、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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